案情簡介:
  B和幾位朋友一起在南京發起設立了A公司,由於B具備會計資格,為節省成本,B親自擔任公司的審核會計工作。兩年後,B向A公司提出辭職申請,辦完交接手續,雙方解除了勞動關係,但B仍然作為A公司的股東未予變更。但隨後,經A公司調查,發現B在公司經營過程中曾嚴重違反最初大家均一致認可並議定的公司章程,具體表現為B利萬利多製冰機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私利,不僅為與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合作公司提供私下服務,同時還為與A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公司有過合作。有鑒於此,A公司在B離職4個月後,召開全體股東會,並依據公司章程中“在強制要求股東退股的情況下,按當時公司賬面凈值折算後,扣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及股東會決議的罰款後的餘額計算”,強制B退股,並對B處以5萬元罰款,在與股權轉讓款進行抵扣後,B還應支付兩萬多元罰款。此決議經全體出席股東表決一致通過,B未出席該會議。
  B雖然對退股無異議,但拒絕認可對其罰款的決議。B認為公司與股東是平等的固態硬碟推薦民事主體,A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對B罰款,不僅違反民事主體平等原則,也侵害了B的財產權,雙方遂起糾紛。故A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B執行股東會決議,立即給付A公司罰款和股權價格的差額兩萬多元。
  法院認為,雖然公司章程關於股東會對股東處以罰款的規定,不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但公司章程在賦予股東會對二手餐飲設備台北股東處以罰款職權時,應明確規定罰款的標準、幅度,否則會使得股東無法事先預料違反公司章程的後果,A公司章程未明確罰款的標準、幅度,股東會在此情況下處罰股東,屬法定依據不足,最終法院不支持A公司股東會對B罰款的決議。
  律師分析:
  小公司尤其是初創公司,面臨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就是,為了節省經濟成本和溝通成本,創始股東通常都會親力親為地擔任某個職務,例如銷售、財務、技術人員等,也就是說同時具備“老闆”和“員工”的雙重身份。而在履行員工職務的過程中,因為創始股東的特殊身份,他們如果從事一些不利於公司的行為的話,給整個團隊帶來的損害很可能非常巨大,而因為勞動法相關法規更傾向於保護普通勞microSD動者,公司此時追究這些“員工”責任的手段往往是有限的,通常不能完全覆蓋公司的損失。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有的創業者就想到在發起人協議或者是公司章程中,對團隊成員的行為進行一定的約束,例如本案中提到的,通過章程約定對股東的懲罰措施。那麼,這些約定是否在法律上有效呢?
  本案中,該南京法院給出的這個判決結果和論述過程是非常有指導意義的。從判決中,我們可以得出這樣幾個結論:1.在公司章程中,股東們約定在特定情況下,股東會有權對股東作出處罰措施,這是法律所許可的,是有效行為;2.在類似的約定有效的前提下,如果要保證依據這些約定作出的決議有效,必須是在約定中明確處罰的判斷標準、幅度、計算依據,讓股東能事先預料到違反公司章程的後果,這樣的處罰婚禮顧問課程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從這個案例中,為了保護整個創業團隊的利益不受違法損害而無法得到補償,應當提倡各位創業者在創業之初,將一些可能發生的侵害團隊利益的行為列入公司章程,並明確處罰標準,先說斷、後不亂。
  (作者為北京市華沛德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標題:公司章程先說斷、後不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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