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記者 陳婕 通訊員 劉潔琳 姬鴻雁 吳浩
  近年來,涉及財產糾紛的離婚案件有逐年上升趨勢。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法院一份統計顯示,2013年該院離婚財產案件占到婚姻糾紛案件總數的28.5%。其中,涉及的財產大到公司股權、房產、汽車,小到電磁爐、茶几、火腿腸,多種多樣。法官發現,雖然人們的法律意識有所提高,但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於財產分割問題仍存在不少誤區。
  ●案例一
  婚禮籌備金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訴:鄺女士和楊先生於2011年登記結婚,婚後生有一女兒。去年,鄺女士以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判其與丈夫離婚,並要求對方償還7500元,理由是楊先生婚前借的15000元婚禮籌備金,系其個人婚前債務,被告卻以婚後工資收入償還,而被告的工資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辯:被告楊先生辯稱,婚前所借錢款用於雙方結婚時的花費,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判:經斗門法院查實,楊先生婚前雖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15000元,但該15000元系原、被告共同舉行婚禮時的花費,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原、被告在婚後已共同清償。原告主張15000元為被告婚前債務,訴請被告還款7500元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愛的承諾可作分割財產的依據嗎?
  訴:2011年,陳先生與林小姐經他人介紹相識,兩人戀愛期間,陳先生為了表達誠意,將自己購買的小汽車贈與林小姐,並且辦理了過戶手續。2012年5月,陳先生和林小姐登記結婚。但婚後兩人常因瑣事爭吵。在一次爭吵後,林小姐非常傷心,陳先生表示改過,並向林小姐出具了一份《協議書》,內容只有一句話:陳先生若同林小姐離婚,林小姐得到陳先生全部財產(包括房屋、汽車等)。但之後林小姐對婚姻失去信心,2013年12月訴至斗門法院,請求判令雙方離婚,以及男方的房產、電器傢具及小汽車歸女方所有。
  辯:庭審過程中,陳先生表示同意離婚,但辯稱汽車是其婚前財產,林小姐依據《協議書》要求分得男方的房產、電器傢具及小汽車的請求不能成立。理由是:《協議書》僅僅是雙方之間的情誼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即使《協議書》合法有效,從內容來看,它屬於贈與合同,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涉案房產未過戶,婚前財產未交付,財產權利並未轉移,被告明確撤銷贈與。
  判:斗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該協議不是雙方就離婚財產分割所達成的協議,而是對一方財產贈與給另一方的約定,是一種贈與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同理,陳先生的其他所有財產,在未完成贈與交付或者過戶登記的情況下,同樣享有撤銷的權利,原告林小姐不得以此為據主張相應財產。
  陳先生婚前贈送林小姐的小汽車雖系其出資購買,但在婚前已經過戶給林小姐,機動車登記是識別產權人的重要依據之一,基於雙方正處於熱戀的親密關係,法院有理由相信陳先生系出於贈與的目的將該車輛過戶給林小姐,故該車輛已於雙方婚前完成了過戶登記,屬於林小姐的婚前個人財產。
  法院判決二人解除婚姻關係。
  (原標題:離婚財產分割誤區,你中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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