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張丹輝 10月2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對被告人富鵬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富鵬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富鵬故意殺人一案由伊犁州人民檢察院於2014年7月21日向伊犁州法院提起公訴。伊犁州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8月12日、9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兩次審理。
  伊犁州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3日10時許,被告人富鵬從父母富某某(男、歿年63歲)、張某某(女,歿年60歲)家接孩子上學後,又返回父母家吃早飯。富鵬因嫌父母為帶孩子等瑣事經常嘮叨訓斥自己而心生怨恨,遂用榔頭、單刃刀將其父母殺害,並將作案工具帶回自己家中,藏匿在管道井內。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富某某系外傷性失血性休剋死亡,被害人張某某系外傷性頸部大血管破裂造成血氣胸終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富鵬無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案件審理期間,被害人富某某、張某某親屬均向法庭提交2014年8月4日出具的刑事諒解書,對富鵬的行為表示諒解。9月20日,富鵬的妻子支付被害人張某某父母10萬元補償款。
  伊犁州法院認為,被告人富鵬使用木柄榔頭、匕首,打擊、捅刺其父母頭部、胸部等處,非法剝奪其父母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分,罪名成立。關於被告人富鵬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準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案發後偵查機關已經掌握了案件系熟人作案、富鵬體表有傷等重要線索,富鵬在偵查機關正式訊問其之前並未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不符合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視為自首的情形,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採納。被告人富鵬不能正確處理家庭內部矛盾,殘忍殺害父母,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於被告人富鵬歸案後始終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有坦白情節;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激化引起的針對同一家庭成員的犯罪;案發後被告人富鵬的妻子積極賠償,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為體現“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等,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結果宣佈後,審判長詢問被告人是否上訴,被告人富鵬當庭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訴。法庭向被告人、公訴人、辯護人送達刑事判決書。被害人親屬、媒體記者旁聽了宣判。  (原標題:新疆男子嫌父母嘮叨將雙親殺害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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